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省自考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21 10:43:22  文章录入:henuzk  责任编辑:henuzk
 

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招生办公室、各助学单位:

为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促进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全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OO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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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教育机构和组织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加强对教育活动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中等学校和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用全日制、非全日制形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 )提供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考机构应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和主考学校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社会助学管理机构

第五条 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全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

2、制定社会助学工作有关文件和管理规定。

3、指导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考办和主考学校的社会助学管理工作。

4、审批河南省社会助学机构。

5、审批河南省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

6、负责课程过程式考核和助学专业的试点工作。

7、对社会助学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考办在省考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

1、审核本地区社会助学机构资格并签署意见后报省考办审批。

2、审批社会助学活动专业层次。

3、审批社会助学广告宣传。

4、负责当地社会助学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年审工作。

5、指导和监督当地社会助学机构组织的课程过程式考核和助学专业考试。

6、完成省考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主考学校在省考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

1、指导主考专业的社会助学活动,负责主考专业的师资培训与考核。

2、对社会助学组织的教育过程、质量、效果等进行检查与评估工作。

3、协助各级考办对社会助学组织进行资格审核、日常监管和年审工作。

4、负责课程过程式考核的命题和作业设置、批改工作。

5、完成省考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社会助学组织

第八条 各类高、中等学校和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社会助学活动。

第九条 社会助学组织应具有与办学形式和办学规格相适应、产权明确、独立使用办学场所、教育设备和教学管理人员等条件,保障学习者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安全条件。

第十条 社会助学组织必须严格遵守独立办学的原则,招生、教学、管理必须由同一主体负责。

第十一条 各类高、中等学校举办社会助学活动,应由学校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校举办的社会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社会助学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1、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践行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与服务理念,与自学考试管理机构、主考学校共同致力培养各种社会有用人才。

2、依照自学考试专业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采取面授、多媒体、网络等多种方式开展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形式教育活动,为学习者提供个性化、多样化学习指导与服务,帮助学习者理解、掌握课程理论知识,着重培养自强精神、自学能力和知识运用能力。

3、为学习者提供实验、学习设备和场所,开辟实训基地,培养考生实践能力、职业能力,承担部分专业实践环节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协助主考学校组织实践性环节的考核。

4、对学习者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成为德才兼备的人才。

5、向学习者开放教育资源,为学习者提供图书资料阅览查询服务,举办各种学术讲座,引导考生开展学习互助及展示、评比活动,推动自学考试文化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

6、发挥学习者与考试机构间桥梁作用,向学习者宣传自学考试各项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做好政策与信息咨询服务,为考生提供学习材料供应,代办考试报名、成绩领取、考籍转移、课程免考、毕业申请等服务。

7、开展学习者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培训,为考生广泛开辟就业渠道,做好自学考试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制度。

8、参与全省自学考试网络助学工作,协助课件开发与制作。

9、承担课程过程式考核等相关自学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参与自学考试科学研究,对自学考试的专业建设、考试管理、助学指导等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

10、承担考试机构赋予的其它考试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经省考办登记注册的社会助学组织,方可开展课程过程式考核和助学专业的试点工作。

                        第四章 登记注册制度

第十四条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建立社会助学组织注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各类高、中等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组织开办社会助学工作,须到当地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考办申请社会助学备案登记。申请社会助学备案登记须出具学校署印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社会助学申请书,并填写《河南省社会助学备案审批表》,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

2、社会助学组织名称、详细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

3、开展社会助学专业及层次;

4、教学方式、教学计划;

5、教师的来源及授课教师情况;

6、教学设备保证情况;

7、社会助学组织管理人员详细情况。

第十六条 社会助学的申报工作每年五月份进行一次,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考办对申请参加自考助学工作的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考办审批,省考办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经省考办批准同意的社会助学单位,颁发《河南省社会助学许可证》。

第十七条 建立社会助学重新登记注册制度,实行省考办两年一审制,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考办一年一审制。对社会助学单位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考办或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考办限期整顿;情节严重或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省考办责令其停止招收自考生,吊销《河南省社会助学许可证》。

第十八条 主考学校协助各级考办对社会助学组织进行资格审核和年审工作。

                       第五章 学习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是指经省考办登记注册的社会助学组织中遴选出的优秀社会助学组织,经省考办或全国考办认证,履行社会助学职能的开放性的示范社会助学组织。

学习中心分为:“全国自学考试示范学习服务中心”、“河南省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 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的设立、职责、管理、认证等由全国考委和省考委规定。学习服务中心在全国考办的指导下由省考办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认证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条件的社会助学组织须向省考办申请,填写学习服务中心审批表,交验有关办学资质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省考办负责对申请设立“河南省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的社会助学机构进行认证。

第二十三条 认证学习服务中心须经省考办委派专家评估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实地听取汇报,按学习服务中心的设置标准逐项检查有关资料,核实实际情况。评估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定性分析,形成评估报告,提交省考办审核。

第二十四条 通过认证的学习服务中心由全国考办或省考办予以命名,授予统一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招生制度

第二十五条 省考办建立社会助学组织招生、宣传和广告审查备案制度,加强监管。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助学组织在每次招生前应将所设专业、招生人数、学习时限、助学方式、教师情况等向所在地考办登记;招生结束后将各专业实际招生人数向所在地考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社会助学组织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经所在地考办审查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八条 社会助学组织招生应以向省考办登记注册的名称进行招生;严禁委托非法中介和个人进行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社会助学组织招生简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应注明“自学考试、“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等字样,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三十条 社会助学组织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省考办将建立自学考试招生网络系统,为社会助学组织招生提供咨询服务平台。

                  第七章 教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助学的教学活动应以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为依据,帮助学习真正理解和掌握大纲所要求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帮助学习者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学习者提高学习能力,帮助学习者解决学习中的难点问题。注重学习者思想品德的教育培养和提高,加强遵纪守法教育。

第三十三条 社会助学组织在助学活动中,应遵循教育规律、体现自学考试特点开展助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社会助学组织应使用全国考委、省考委公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及指定的教材,不得擅自编印教材或使用盗版教材。

第三十五条 社会助学组织应建立健全有关教学、教师聘任和学籍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考办应对当地社会助学组织的教学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主考学校对社会助学组织的教学活动进行指导、帮助和评估。

第三十八条 全国考办负责制定网络助学规范标准,省考办审核网络助学组织并进行登记注册。鼓励、支持社会助学组织进行自学考试网络助学。

第八章 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九条 社会助学组织的教学活动接受所在地考办的日常监管和年度综合评估。年度综合评估报省考办备案。

第四十条 日常监管或评估若发现以下问题之一的,由省考办或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考办,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和取消社会助学资格。

1、招生、教学、管理不是同一主体,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转借、转让办学权。

2、社会助学组织不健全,无专职工作人员。

3、不制定教学计划或教学计划不落实。

4、乱收费或收费不合理。

5、招生宣传不真实、内容虚假、夸大其词。

6、发生群体性违规舞弊事件。

7、其它严重违规行为。

在日常监管或评估中发现以上违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拒不改正的,取消其社会助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根据年度综合评估结果,对于优秀的社会助学组织省考办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十二条 主考学校协助各级考办对社会助学组织教学活动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九章 公告与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省考办将通过新闻媒体和河南省招生考试信息网定期向社会公告以下内容:

1、全省社会助学组织登记注册情况。

2、全省社会助学组织招生情况。

3、对全省社会助学组织的检查评估情况。

4、对全省社会助学组织的表扬、奖励或批评、处罚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省考办及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考办、主考学校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组织助学活动监督制度,建立社会助学组织活动咨询和举报电话,畅通咨询和反映问题、表达诉求渠道,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协调机制,快速妥善处置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助学组织正常学习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考办、各主考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本校)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